商标异议决定书 崇晟 46885194

阅读:98912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湖南崇盛晶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崇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崇盛晶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崇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885194号“崇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湖南崇盛晶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崇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崇盛晶珠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崇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885194号“崇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崇晟”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2294号“崇盛”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文秘”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885194号“崇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崇晟 468851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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