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合肥会查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诚志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微卡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合肥会查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微卡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9599743号“会查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会查查”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未在先申请注册异议人引证的“会查查”商标,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中国已在先使用“会查查”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99743号“会查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