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汾中慧华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23195号“高天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6941号商标、第20871808号商标、第10612670号商标、第60947520号商标、第135300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