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28982号“戎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戎碳 73128982

阅读:111962 2024-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征途(广东)碳纤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28982号“戎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戎碳”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原创和独创的臆造词汇,“戎”具有“兵器;武器;军事;军队;我国古代称西方的民族”之意;“碳”…

  申请人:新征途(广东)碳纤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28982号“戎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戎碳”并非固有词汇,为申请人原创和独创的臆造词汇,“戎”具有“兵器;武器;军事;军队;我国古代称西方的民族”之意;“碳”是一种常见的元素,广泛用于多个行业。“戎碳”的含义为“把碳比作兵器,突出其重要性”,具有美好的寓意。申请商标“戎碳”已形成明显区别于“碳”的整体含义,用作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公众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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