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42453号“小黄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黄鸭 13242453

阅读:40536 2024-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泽区斯遇广告设计部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42453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832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泽区斯遇广告设计部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42453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832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介绍、商品生产销售许可协议书及发票、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截图及销售评价、微信公众号首页、公众号推广文截图、微博宣传推广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02月22日至2023年02月21日期间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3242453号第35类“小黄鸭”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除自主生产、设计以及销售商品外,在大中华、东南亚及南美地区拥有超过300个授权商,授权商品及业务种类超2.5万种,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通过自己和授权其他主体等方式,在国内众多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特卖场等方式展示、销售商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是为了恶意竞争。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许可协议书及发票;3、抖音官方旗舰店、女装抖音旗舰店、抖音盈思专卖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4、微信公众号首页、推广页面、推广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第35类服务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广告宣传等。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为自己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为了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广告宣传活动,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宣传,从而使复审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5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02月22日至2023年02月2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开设网店、公众号宣传等,系申请人直接向消费者宣传、出售自己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因自身业务需求而从事的有关行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的使用情况无关,上述行为不能视为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出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

本文《关于第13242453号“小黄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黄鸭 132424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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