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新晨旺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47805号“魏家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6397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0010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4654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43156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43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二、引证商标五专用期至2023年12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魏家牛”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