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梅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赵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5470850号“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K”指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十字褡;服装绶带;理发用披肩;理发店和美容院用防护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67356号“CK”、第5667358号“CK CALVIN KLEIN”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70850号“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