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70622号“兴发尊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兴发尊品 61770622

阅读:97616 2024-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成斌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61770622号“兴发尊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532482号“興發鋁材XINGFA Aluminium Profiles及图”商标、第3034785…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成斌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61770622号“兴发尊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532482号“興發鋁材XINGFA Aluminium Profiles及图”商标、第30347854号“兴发铝材XINgFa aluMINIUM ProF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经销商在南昌市设立的实体商店与被申请人地址相邻,被申请人必然知晓“兴发”品牌存在,但是被申请人却依旧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及名下品牌近似,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申请人名下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在先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高知名度的第269581号“興發牌XING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侵犯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权。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相关介绍;

  3、申请人企业所获得的姜丽;

  4、申请人店铺信息、地图路线、安义县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1月06日通过第186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6类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8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06类铝合金型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兴发尊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文字“興發鋁材”、“兴发铝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兴发尊品”与申请人主张的企业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

  另,《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在先已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主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1770622号“兴发尊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兴发尊品 617706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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