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26679号“CORALSMA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RALSMART 60726679

阅读:140479 2024-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雅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60726679号“CORALSM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同时提供软件、网络广告、软件、电子邮件等商品和服…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飞雅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60726679号“CORALSM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同时提供软件、网络广告、软件、电子邮件等商品和服务。“CORAL”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芯片和人工智能平台等产品上的商标,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507601号“CORAL”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误导相关公众,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意图攀附申请人商标的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扰乱商标管理秩序,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尼尔森统计报告及中文摘译;

  2、中国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3、关于认定“GOOGL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书;

  4、关于边缘人工智能、“CORAL”品牌边缘人工智能平台的介绍和报道;

  5、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6、“SMART”、“SMARTPHONE”、“SMARTWATCH”、“SMARTCARD”的词典解释页;

  7、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网店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测量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2019年8月16日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进行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即用于开发楼宇设备领域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应用程序的软件开发工具等商品上,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5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仅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即可。争议商标由英文“CORALSMART”构成,引证商标为英文“CORAL”,争议商标英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英文,整体呼叫及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即用于开发楼宇设备领域的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应用程序的软件开发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以外的测量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测量装置等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测量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0726679号“CORALSMA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RALSMART 607266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09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