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人-威尔克•德雷尔欧洲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泽华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61032142号“YCAMAZ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227074号“Amazone”商标、第12742204号“AMAZ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和抢注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其具有一贯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注册的结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资料、商标授权使用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资料;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参展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其他案件裁决文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未违反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被申请人官网产品信息;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被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橡胶履带(履带式建筑工程机械部件);液压滤油器;收割机械;采矿机械;车辆轴承;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业机械;农业播种机;农业用耕作机”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或已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
3、截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类、第35类申请注册了第61000081号“阿玛松AMASONG”商标、第61022610号“AMAZONE及图”商标、第65743408号“AMASONG及图”商标、第71663037号“YCAMAZONE”商标、第71807471号“阿玛松AMASONG”商标、第72036359号“阿玛松”商标、第72224306号“AMASONG及图”商标、第74832477号图形商标、第71812614号图形商标、第61000071号图形商标,其中第61000071号图形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认定该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YCAMAZONE”与引证商标一“Amazone”、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AMAZON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收割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农业机械;农业播种机;农业用耕作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等非类似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阿玛松”、 “AMAZONE”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类、第35类申请注册了 “YCAMAZONE”、“AMAZONE及图”、“AMASONG及图”、“阿玛松AMASONG”、“阿玛松”及三件图形标识的商标,其中第61000071号图形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认定该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前述商标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的“阿玛松”、“AMAZONE”及图形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业经营者,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