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45836号“巴布维熊 BUBUWb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巴布维熊 BUBUWbear 55545836

阅读:108883 2024-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巴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8日对第55545836号“巴布维熊 BUBUWb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西巴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8日对第55545836号“巴布维熊 BUBUWb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领域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6169457号“巴布豆概念生活馆 BOBDOG”商标、第52432887号“巴布豆BABUDOU”商标、第23200752号“BOBDOG house”商标、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儿童用品品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结果;申请人企业部分工厂及设备照片、代理点及专卖店照片;申请人举办展销活动资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申请人及系列商标所获荣誉;系列商标注册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他案件裁决文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列表、裁决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巴布豆控股公司(BOBDOG HOLDING COMPANY)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查询可知,巴布豆控股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人)系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企业系关联企业。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我局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查询信息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BUBUWbear及图”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巴布豆”、引证商标二“巴布豆概念生活馆 BOBDOG”、引证商标三“巴布豆BABUDOU”、引证商标四“BOBDOG house”、引证商标五“BOB DO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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