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凯迪泰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71925号“CURA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普通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日常用语,也并非第5类相关商品上的常用词汇,完全可以发挥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其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照片、产品介绍、使用手册、宣传材料、合作协议及发票、活动现场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着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