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博朗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曹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9964号“博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646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为专业贸易提供的市场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天猫博朗官方旗舰店销售博朗剃须刀与吉列刮胡刀、博朗电动牙刷与欧乐B电动牙刷组合套装等商品页面截图;
2、博朗个人护理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博朗剃须刀页面截图;
3、小红书关于申请人“博朗品牌100周年”活动贴子截图;
4、以“博朗广告”为关键词在百度进行检索的结果截图;
5、2021年1月新浪网发布《出镜@德国博朗全新广告,与百年博朗一起超越时间》报道截图;
6、博朗个人护理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以及博朗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列表截图;
7、博朗个人护理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以及博朗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博朗王者荣耀”商品截图;
8、在美通社以及理想生活实验室公众号的宣传文章;
9、法院判决书;
10、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博朗公司于1995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专业贸易提供的市场研究;市场分析”等服务上,经审查于1997年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5月27日。2004年6月29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博朗有限两合公司(本案申请人),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为专业贸易提供的市场研究;市场分析;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广告”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7挂售信息截图来源于网络,未经公证,无法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且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商业使用的证据。证据2显示申请人对自身商品的销售情况,未体现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证据3、5为第三方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宣传报道,并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证据4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8为申请人博朗品牌与其他品牌联名合作的宣传文章,并非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复审服务的证据。证据9-10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故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为专业贸易提供的市场研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