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洪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9987号“超亮 CHAO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本身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主体来源的作用,虽然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用在所注册的商品上,仅表达了商品的特点,但是基于申请商标的图形要素部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主体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整体未违反相关规定,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超亮”,将其使用在指定的鞋油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