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92978号“星耀微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耀微晶 73392978

阅读:81883 2024-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2978号“星耀微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3823号“星耀”商标、第11227725号“耀星”商标、第15888962号“星耀及图”…

  申请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2978号“星耀微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3823号“星耀”商标、第11227725号“耀星”商标、第15888962号“星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指向以及整体识别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的“微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人已注册了多件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并且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初步审定。并且申请人是涂料、油漆行业的著名企业,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印刷油墨、防污涂料(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星耀微晶”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星耀”、引证商标二汉字“耀星”、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星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汉字“微晶”,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底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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