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BRS GROUP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2185号“GBRS GROUP EST.201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并无本质不同,不可能误导消费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2376号“盛港及图”商标、第33954652号图形商标、第16684112号“CG”商标、第991784号“卡露及图”商标、第997247号“CAROL及图”商标、第25271811号图形商标、第6642351号“盛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具有显著区别行,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各引证商标已经被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撤销案最终结果得出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弗吉尼亚州政府公司委员会出具的政府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各引证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3类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檐帽;服装,即(圆领长袖)运动衫、裤子、衬衫、T恤衫、背心式无袖贴身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GBRS GROUP EST.2019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列领域的培训服务:火器操作、简化特征搏斗、海上作业、主动射击响应、自卫、生存、人身安全、以及近距离格斗攻击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GBRS GROUP EST.2019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3、25、41类中,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六状态待定。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25、41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