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园
委托代理人:青岛聚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59779号“四和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96546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第22310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