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塔尼亚动漫模型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158825号《关于第56981355号“TAN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94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第422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产法院行政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院后针对二审判决中关于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描述进行补正,以上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4847号“TANYA COUTURE及图”商标已被部分撤销并已发布撤销公告,其在3501和3503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4847号“TANYA COUTURE及图”商标、第10459863号“TRANYA”商标、第56609754号“高山炸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设计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发布撤销公告,公告刊登在2023年3月20日第183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字母“TANYA”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