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矿查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84231号“矿查查 WWW.KUANG.CC.COM KUANG CHA 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7268150号“MANIS JAVAN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交了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矿查查”具有正当、合理、合法的创设缘由,从内在含义、公众认知角度来看,已经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范围内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与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服务协议、合同、下载量信息、获奖报道、判决书、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