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立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241293号“立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带、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避孕用具、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第224097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第22264465号“立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带、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避孕用具、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带、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避孕用具、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医用带、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避孕用具、矫形用物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