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85591号“鲁湖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鲁湖情及图 73485591

阅读:84396 2024-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武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85591号“鲁湖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5767号“南湖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545603号“静心湖 JING…

  申请人:武汉武嘉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85591号“鲁湖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5767号“南湖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545603号“静心湖 JING XIN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26859号“树善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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