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94485号“千年万载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年万载及图 72594485

阅读:127448 2024-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万载县双志夏布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94485号“千年万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5637号、第167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

  申请人:万载县双志夏布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94485号“千年万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5637号、第167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千年万载”为日常用语,整体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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