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思味特好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53989号“思味特好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30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月饼;糕点;饼干;面包;糖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咖啡饮料等其余商品上仍有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