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成涴鹿户外用品店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20478号“不打乱BU.DA.L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用词语,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范围内进行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相互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不打乱”、对应拼音“BU DA LUAN”及仅起修饰作用的图形构成,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