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吉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32096号“吉佳建材 GIGA Building Material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23540号、第21967449号、第73753019号、第45629914号、第4831497号、第4831503号、第22796057号、第23176784号、第49661862号、第52172113号、第52944637号、第69412545号、第73073350号、第34799299号、第567220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范围不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吉佳建材”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GIGA”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