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3860号“全兴 QUANX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374462号“全兴 Q”商标、第68621397号“全兴豆腐人家”商标分别经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85242号“全兴生活副食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