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对第19036813号“Baby Rybb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兔宝宝”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01731号“兔寶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于2008年被认定为使用在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件商标,包含大量与“欧派”、“兔宝宝”高度近似的系列商标,且其中多数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兔宝宝”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2、“兔宝宝”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兔宝宝”系列商标广告宣传及使用情况;
4、在先案例裁定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1644213号“兔寶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表达含义、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过往的驰名认定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独创而来,并没有抄袭任何人的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石膏板等商品上,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贴面板、非金属门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其中包括“恒源”、“欧派”、“海豚宝宝”、“欧派双防”、“欧派特”、“欧派佳”、“小辣椒”、“欧派雨花石”、“欧派小王子”、“欧派全屋吊顶”、“欧派佳佳全屋整装”、“OUPAI”等商标。另查,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在无效程序中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1、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并且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抄袭摹仿,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依据上述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限的有关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虽然申请人使用在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的“兔寶寶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根据个案认定的原则,申请人仍需在本案中提交相关证据。本案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2016年1月29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市场占有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标示的商品的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成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无效宣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了一百八十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其中包括“恒源”、“欧派”、“海豚宝宝”、“欧派双防”、“欧派特”、“欧派佳”、“小辣椒”、“欧派雨花石”、“欧派小王子”、“欧派全屋吊顶”、“欧派佳佳全屋整装”、“OUPAI”等商标。另查被申请人的多件商标在无效程序中被我局裁定宣告无效。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