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园中宝婴幼儿保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派腾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03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7486号“涂美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19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92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12月6日第186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2820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3月20日第1832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