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州球王小镇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东方升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76612号“球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057395号“球王 茗茶及图”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