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曼姿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靖恒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6日对第63994709号“MANZI&M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上与第1204700号“曼姿Manzi”商标、第4017759号“Manzi”商标、第8010280号“MANZI”商标、第14422317号“MANZ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0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袜;皮带(服饰用);服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