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2972号“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05983号、第72222346号、第72106194号、第71643315号、第72493437号、第70983849号、第7214224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的第70273401号、第6593138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4777号商标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