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62345号“PINK PINKDO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INK PINKDOG及图 69762345

阅读:139247 2024-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柒幺录服装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2345号“PINK PINKD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18539号“PINK VICTORIA'S SECRET…

  申请人: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柒幺录服装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2345号“PINK PINKD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18539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商标、第G1185882S号“PINK THOMAS PINK JERMYN STREET LONDON”商标、第12243195号“PINK及图”商标、第17097903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第17098540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PINK”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显著识别部分“PIN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帽子;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第25类“帽子;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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