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瑞亚德图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75317号“IRON 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8477商标、第10638476号商标、第10638475号商标、第10638474号商标、第10638473号商标、第1063847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在9类、第16类、第25类、第28类、第32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