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海县素问堂商贸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苏素问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783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4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50330941号“素问韵”商标、第50340876号“诗语素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异议人抢注原异议人“素问”字号,并抢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素问韵”、“诗语素问”商标。原被异议人抢注他人企业字号,且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被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没有在先使用“素问”商标,也没有使用证据,不存在在先使用的问题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原异议人主张均不能成立。原被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素问”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第50330941号“素问韵”、第50340876号“诗语素问”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之后,故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佳琦”、“薇娅”、“薇娅服饰”等多件与知名网络主播艺名相近的商标,此种情况难谓巧合,原被异议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早于原异议人申请的商标,不存在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原被异议人正常申请商标注册,没有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也没有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属于正当申请注册。申请人通过购买受让取得被异议商标,属于善意第三人。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即原被异议人)于2020年0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2月06日予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其中,“空气芳香剂”商品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23年02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东海县素问堂商贸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本案复审商品范围为“洁肤乳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香;动物用化妆品”。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素问”字号以及“素问韵”、“诗语素问”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东海县昆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薇娅”、“薇亚”、“佳琦”、“索菲娅”、“科尔氏”、“卡丽诗”、“宝拉”、“韩思专业”、“娜沙”等商标,或与知名网络主播艺名相同或相近,或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被异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的认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