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24656号“头条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87189号、第25767482号、第25119805号、第24365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