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蓝丝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乐平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4日对第35088773号“名丝羽 MINGSIY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13748号“蓝丝羽LANSIYU及图”商标、第1932395号“蓝丝羽LANSIYU及图”商标、第4496105号“蓝丝羽LANSIYU及图”商标、第5692681号“蓝丝羽”商标、第7842376号“蓝丝羽lansiu及图”商标、第11640363号“蓝丝羽lansiu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
2、各引证商标注册证;
3—21、申请人“蓝丝羽”品牌所获荣誉、广告宣传资料、门店照片等;
22—47、申请人维权情况;
48—5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安徽朗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3年06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蓝丝羽lansiu及图”商标于2015年6月5日被我局在商标驰字【2015】322号文件中认定在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名丝羽”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蓝丝羽”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