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荣生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90905号“EXCYTIN BIO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543046号“BIOMED HAIRTHERA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第G1544008号“BIO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及驳回,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