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云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北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0日对第61089063号“科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的显著识别部分实质性相同,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中文字“迈”为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关联性较低的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和使用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2、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3、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豆子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8月20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97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31类商品共72件,“三北”商标共25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以下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系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系争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仅依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对作品进行登记,登记证中载明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不能直接作为确定的事实被采信。故,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样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科迈”构成,其中“迈”字属于常见及常用汉字,普通消费者对其可较为准确的进行识读。故,本案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