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夷山九曲溪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38404450号“舍得糊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70723号“舍得及图”商标、第1727229号“舌得”商标、第6118379号“舍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3、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属性、质量信誉等特点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及认证证书材料;
2、“舍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近年财务审计报告;
4、“舍得”系列产品部分销售合同发票;
5、“舍得”系列产品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6、部分领导访问视察沱牌舍得集团的资料;
7、申请人部分公益慈善方面的证明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4件商标,其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正山丛枞”、“溪曲流香”、“曦日”、“岩霸远香”、“武夷九曲棹歌”等商标,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商标近似已被不予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舍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酒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二者所属行业领域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四、本案中,由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4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正山丛枞”、“溪曲流香”、“曦日”、“岩霸远香”、“武夷九曲棹歌”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商标近似已被不予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