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DEGAS FUNDADOR S.L.U.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224号“ESTD 1730 FUNDADOR SHEERY CASK FINE BRANDY DISTILLED MATURED BLENDED AND BOTTLED IN SPAIN BRANDY DE JEREZ SOLER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指定使用在“受‘雪莉•白兰地’地理标志保护的雪莉白兰地酒”一项商品上,“BRANDY DE JEREZ”地理标志监管委员会已为申请人出具登记证明,证明申请人可以生产、销售标有“BRANDY DE JEREZ”地理标志的葡萄酒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包含地理标志名称“BRANDY DE JEREZ”,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信息一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BRANDY DE JEREZ”地理标志监管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的登记证明公证认证件及中文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BRANDY DE JEREZ”为欧盟地理标志名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具有从事雪莉白兰地酿造和陈化活动的资格,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可以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指定使用在受“雪莉•白兰地”地理标志保护的雪莉白兰地酒复审商品上向我国申请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