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3570573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包装;导航;船只运输;汽车运输;个人物品的临时保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57231号“图形”、第30951585号“如视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导航;仓库出租”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主体特征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如视VR看房LOGO”美术作品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虽可证明异议人对“如视VR看房LOGO”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作品的构图要素、设计思路等均存在明显区别,两者未构成实质性相近,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05734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