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暖芯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彰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56476号“Nine Sens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4017号“第9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能够等待撤三申请的结果再做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不予受理,该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Nine Senses”与引证商标“第9感”在含义上相对应,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分析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