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08999号“天空之城SKy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空之城SKypark 73108999

阅读:150076 2024-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东之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08999号“天空之城SKy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6337A号、第39862006A号、第9823468号、第94835…

  申请人:西安东之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08999号“天空之城SKy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6337A号、第39862006A号、第9823468号、第9483501号、第65348325号、第65344584号、第39851649号、第68897688号、第16808441A号、第19742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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