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99710号“咚咚订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咚咚订水 72299710

阅读:154554 2024-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林清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99710号“咚咚订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9470号、第16503443号、第38575691号、第716…

  申请人:广州市林清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99710号“咚咚订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9470号、第16503443号、第38575691号、第71697006号、第65223060号、第65224599号、第65227441号、第14349806号、第16892154号、第21372172号、第61767240号、第61761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存在地域差异,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已经撤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四、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现处于撤销复审流程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咚咚”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一显著识别汉字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一核(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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