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宝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鸿尚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宝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5008504号“旺旺子岛食WANGZID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旺子岛食WANGZIDA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182号、第3528823号、第10666230号“旺旺”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书籍出版”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旺旺”,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008504号“旺旺子岛食WANGZID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