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麒麟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九州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麒麟控股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湖南九州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1579731号“九州麒麟 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州麒麟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0095号“麒麟”、第321521号“麒麟 KIRIN及图”、第321522号“麒麟 KIRI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麒麟”,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79731号“九州麒麟 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