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雪婷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32257号“W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6898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介绍、服装协会证明、排名情况证明、企业荣誉、公司官网、合作协议书、店铺照片、销售小票、销售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3月17日至2023年03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鞋;帽;手套(服装);围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童装;鞋;帽;手套(服装);披肩;围巾;披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鞋、帽、手套、围巾、披肩等各类服饰商品上。被申请人始终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真实且积极的使用意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档案及企业信息;2、百度百科搜索打印页;3、行业协会出具的排名情况证明;4、被申请人“妩 WOO”商标所获荣誉;5、重点商标保护名录;6、报刊、杂志对“妩 WOO”品牌的相关报道;7、案外人出具的说明函;8、店面照片及产品照片;9、合作协议;10、地理位置信息截图;11、受理协议;12、联销合同;13、线下产品销售小票;14、线上店铺信息、资质信息及产品销售、商品详情页面;15、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一切有关“围巾、披肩”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均不属于其他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其他复审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从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以及知名度证据上可知,其品牌主要围绕着“丝巾、围巾、披肩”行业,无论是所获荣誉、还是产品宣传报道、实体店铺的产品展示等实质性销售类证明上,均与“服装”等其他商品无关,并未涉及“服装”等其他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他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其他复审商品裁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兆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6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16年10月13日转让予上海兆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3年3月17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童装;鞋;帽;手套(服装);披肩;围巾;披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童装;鞋;帽;手套(服装);披肩;围巾;披巾”九项商品上能否维持注册予以审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上述九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被申请人系“WOO妩服饰旗舰店”主体经营者,同时其提交的“WOO妩”品牌产品的交易截图中显示的交易时间部分在指定期间之内,涉及的商品为“围巾;披肩、小衫”等;被申请人提交的线下销售小票显示的标识为“嫵WOO”,所载商品名称为“围巾、帽”等。虽然部分订单及小票的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但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处于持续使用状态,被申请人具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联销合同、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WOO妩”/“嫵WOO”品牌的“围巾、披肩、帽子、小衫”等商品在阿里巴巴网上及线下店铺进行了销售。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披肩;围巾;披巾、帽、服装、睡衣、童装”复审商品与上述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另,在案证据未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5类“鞋;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荣誉、店面图片等证据显示的商标标识虽与本案复审商标有所差别,但通常“嫵”/“妩”与“WOO”一同使用于产品中,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睡衣;童装;帽;披肩;围巾;披巾”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