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14850号“九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满 74214850

阅读:116308 2024-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14850号“九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46868号“玖满记”商标、第18418016号“满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14850号“九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46868号“玖满记”商标、第18418016号“满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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