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青楚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02946号“元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6680号“茶元”商标、第61380485号“元茶时代”商标、第40729542号“妧茶”商标、第32642828号“沅茶”商标、第32526160号“芫茶”商标、第70504675号“元茶叶”商标、第66850026号“元茶空间”商标、第25099291号“元网”商标、第10273638号“元”商标、第25221122号“元元”商标、第18436371号“元画廊 YUAN ART GALLERY”商标、第59715793号“元健身 YUANJIANSHEN.COM”商标、第66053189号“元”商标、第69775505号“元”商标、第55519087号“元”商标、第26853284号“元连接”商标、第62920185号“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十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十五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十五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十五至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元”加缺乏显著特征文字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