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648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第40176902号“九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4163号“九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68214号“九粮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7940号“五粮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922号“五粮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具有攀附原异议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驰名商标保护材料、在先裁定及决定、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金氿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76902号“九粮”、第2024163号“九粮JIULIA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烧酒;白酒”商品上,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异议决定在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7日